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支付命令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元,付命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裁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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