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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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阮亭菁 被告 朱喧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6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汽車修理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