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七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宣告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更犯家暴傷害(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一九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