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丁○○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戊○○○各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佰萬元、給付原告甲○○、丙○○各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如附件起訴書繕本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認諾,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丁○○、戊○○○各新台幣伍拾萬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佰萬元、給付原告甲○○、丙○○各伍拾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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