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己○○被告丙○○被告壬○○被告辛○○被告癸○○被告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被告庚○○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即甲○○○○○○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陳明義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年月日)判決如左: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__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__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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