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96號聲請人 蕭安伶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紘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悅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以雄院和民司丙111司司37字第1111000259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在案。茲因紘悅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債權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股東會議記錄等,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從而法人於清算人了結其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該法人仍視為存在。否則若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僅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而得認為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失公允,至為灼然。次按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規定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應以裁定為之。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分配表,紘悅公司尚積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新台幣(下同)733,366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658,836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442,246元、聲請人137,740元,合計1,972,188元,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亦向本院陳報紘悅公司截至111年9月2日止尚有欠稅734,796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11年9月2日財高國稅三服字第1110184736號函在卷可稽,足見紘悅公司之債務並未清償完畢,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紘悅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故聲請人聲報紘悅公司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