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55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楊遠 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八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涂文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55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楊遠 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八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