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被上訴人亞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証皓 被上訴人亞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顧証皓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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