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林水榮 被告 林水木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王子榮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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