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得選任辯護人洪秀一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得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執字第二0二二號)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 謝得前 因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遺棄罪、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第294條第2項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及第321條第
1項第2款加重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被告另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憑,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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