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37號上訴人 林郁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英藏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6月3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萬79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4220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