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品璇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又有命聲請人預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之有價證券費用100元必要。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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