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學適
(另案於法務部○○○○○○○臺中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學適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楊學適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0年11月19日
起,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110年彰檢秀典110毒偵613字第1109042024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觀察勒戒,且本案已經言詞辯論終結,已訂111年2月22日宣判,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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