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24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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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24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四三0七號
債權人甲0000000000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甲0000000000理委員會」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管委會報備證明書影本上所載之債權人應為「忠愛花園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甲0000000000理委員會」並無請求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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