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郭昭明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未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
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