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正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正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38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家聖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