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儒(原名陳建裕)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