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林英珠
楊朝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被告 黃靖婷
吳純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路○○○號4樓至7樓及地下室之不動產租賃關係存在(租賃期間至民國116年7月23日止),並據以主張排除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196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點交程序,依原告陳報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租賃期間自起訴時算至116年7月23日止,尚餘8年10個月,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0,000元【計算式:80,000元×(12×8+10)=8,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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