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八八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法官王俊雄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正不得抗得。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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