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 黃丁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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