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瑞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號被告乙○○原名: 莊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