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四五七號
上訴人黃○○
巳○○亥○○G○○H○○辰○○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未○○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
申○○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天○○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地○○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上訴人戌○○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十一樓之二
I○○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丁○○○住台北市○○區○○街○○○巷○○號P○○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三二四號O○○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號三樓J○○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四樓宙○○宇○○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午○○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酉○○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樓F○○住台北市○○區○○街○○○號五樓D○○住台北縣永和市○○街○○號六樓之一A○○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四七巷十七弄八號E○○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Q○○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N○○K○○L○○M○○乙○○C○○戊○○卯○○寅○○B○○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玄○○○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甲○○住台北市○○區○○街○○號五樓丑○○住台北市○○區○○街○○號五樓庚○○○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一二一之二號三樓子○○住台北縣○○鄉○○○路○○○號辛○○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一二一之二號三樓兼右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住台北縣○○鄉○○○路○○○號被上訴人壬○○○住台北縣○○鄉○○路○○號
己○○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四十之二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十樓複代理人 劉雅麗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十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本院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四七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面積一六四二平方公尺」,應更正為「面積一六四三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面積一六四二平方公尺」,為「面積一六四三平方公尺」之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劉勝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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