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1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丙○○○
丁○○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5,9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張玉萱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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