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1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6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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