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18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家中尚有2名女兒亟需被告養育,希望能於執行前好好工作,陪伴2名女兒,並安定生活,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已於民國98年10月28日因另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