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送達證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向宜蘭縣政府宜蘭分局函詢,相對人已於民國95年6月2日經其夫報案失蹤,有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可參,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