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 陳燕虹 上列上訴人陳燕虹與被上訴人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3,3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811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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