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8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000元,折合,應徵第2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