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8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000元,折合,應徵第2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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