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成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第1至2號案件及附表編號第3至4號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
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建成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
1至2及編號3至4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刑,雖經受刑人李建成分別於105年2月17日及106年6月1日服刑完畢,然依前引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及編號3至4所示之罪,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8月│103年9月5│臺灣士林地方│104年3月31│臺灣士林地方│104年5月4│││││日上午5時21│法院104年度│日│法院104年度│日│││││分許│審易字第482││審易字第482│││││││號││號││││││││││││││││││││├─┼─────┼──────┼──────┼──────┼──────┼──────┼──────┤│2│竊盜│有期徒刑7月│104年2月21│本院106年度│106年12月15│本院106年度│107年1月16│││││日4時30分至│審易字第3348│日│審易字第3348│日│││││43許之期間│號││號│││││││││││││││││││││││││││││││││││││││││││││││├─┼─────┼──────┼──────┼──────┼──────┼──────┼──────┤│3│竊盜│有期徒刑7月│105年4月27│臺灣臺北地方│105年8月23│臺灣臺北地方│105年9月20│││││日上午6時6│法院105年度│日│法院105年度│日│││││分許│審易字第1781││審易字第1781│││││││號││號││││││││││││││││││││├─┼─────┼──────┼──────┼──────┼──────┼──────┼──────┤│4│竊盜│有期徒刑7月│104年5月30│本院106年度│107年2月8│本院106年度│107年3月20│││││日上午6時許│審易字第4277│日│審易字第4277│日││││││號││號│││││││││││││││││││││││││││││├─┼─────┴──────┴──────┴──────┴──────┴──────┴──────┤│備│1.編號1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業經受刑人李建成於105年2月17日執行完畢。││註│2.編號3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業經受刑人李建成於106年6月1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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