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94號聲請人 戴育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芳┌─────────────────────────────────────────────┐│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崴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E-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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