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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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丁○○、甲○○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零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