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0十歲(右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外僑入出境查詢記錄端末查詢報表上記載為OKOYEBUMAVENTURENDUBUI)因強制罪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逾期停留,又無法陳報住居地址,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