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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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乙○○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非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肆仟伍佰元,共計貳萬零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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