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劉艾迪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四號因偽造文書案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