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二八號
上訴人乙○○
丙○○甲○○ 曹愛琴 即 蔡萬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一二八號反訴部分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玖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