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正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正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5,606元未給付,其中35,098元為消費款;5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正隆│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15887││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正隆│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19211││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