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07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鄭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鄭家麟於民國105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3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0年04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8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
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9月21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93,724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0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家麟│自民國107年9月│至民國107年10│年息5.91%│││193724元││21日起│月20日止│││││├───────┼───────┼───────┤││││自民國107年10│至民國108年7月│年息7.092%│││││月21日起│20日止│││││├───────┼───────┼───────┤││││自民國108年7月│至清償日止│年息5.91%│││││2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