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221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壹期(95)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壹期(95)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10萬元,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22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印鑑證明等影本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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