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林明紅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3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開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2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1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2701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