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和堂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孫萍萍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