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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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憲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憲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述㈠、㈡所示之二罪刑,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88號裁定,就㈡所示之罪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並連同㈠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又15日確定;㈢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述㈢至㈥所示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㈥所示之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2月1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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