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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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47號聲請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核其性質乃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則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