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55號聲請人 趙思晴
趙柏緯 趙俊豪 趙泰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夏碧娥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 律師相對人元得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相對人中和造船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天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萬2,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