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孝陳美杏陳美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林秀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應補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章)。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孝、陳美杏、陳美玉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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