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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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54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對人 吳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宗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月4日至131年1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吳宗原於91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7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1年1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有兩期月付金未付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逾兩期月付金未繳,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899,94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借款約定書、郵局存證信函、房屋貸款繳款對帳單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27-8│建│2020.00│10000分之67│└──┴───┴────┴────┴───┴─┴────┴──────┘┌──────────────────────────────────────┐│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二│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層│積│││││││材料及││││建築││││││號││││││單││陽│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3│台南市北區北│台南市北│19層樓房│10│10│平│鋼筋│14│平│全部│││58│園街8巷1○號○區○○段│鋼筋混凝│1.│1.│方│混凝│.1│方│││││二樓之1│627-8地│土造│49│49│公│土造│5│公││││││號││││尺│││尺││├──┴─┴──────┴────┴────┴─┴─┴─┴──┴─┴─┴───┤│共有部分:開元段158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共有部分:開元段158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