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
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依賴、醫院外心臟停止經心肺復甦術後、缺氧性腦病變伴意識模糊、心律不整、癲癇、十二指腸潰瘍、糜爛性胃炎、胃食道逆流、尿路感染、尾觝骨處褥瘡併嚴重感染等症狀,住進烏日澄清醫院加護病房後,即呈重度昏迷、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護,且長期呼吸器依賴使用,期間經呼吸器訓練成功脫離呼吸器,於99年2月5日轉 南丁格爾 護理之家,惟意識仍呈昏迷,日常生活嚴重依賴他人,且須鼻胃管特殊照護,並領有重器障(極重度)身障手冊等情,有烏日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烏日澄清醫院99年2月2日日澄字第(99)004號、99年4月14日日澄字第(99)013號函、南丁格爾護理之家99年4月23日住院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綜合上情,足見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