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064號聲請人 李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炳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聲請事項(即聲明事項)。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