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允收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判決正本第2頁第1行之「刑事第八庭」,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之判決正本第2頁第1行,誤植為「刑事第八庭」,應予更正為「刑事第二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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