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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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王清吉
江春蘭 王泯皓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芹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被告 楊志浩
林國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 曾志偉 上列被告楊志浩、林國峰、曾志偉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0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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