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4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輝 指定辯護人 王士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施政棟 選任辯護人 江彗鈴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100年9月8日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